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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清润水环”纪法课堂丨热值背后的秘密

    发布日期:2026-01-04 05:31    点击次数:186

    编者按: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许党、夙夜在公,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、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、尽好责。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,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,集团官微持续推出《“清润水环”纪法课堂》(2025年第8期,总第15期)栏目。纪法课堂以干部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、容易忽视的问题、容易触犯的党纪法规等“小切口”着手,采取“1+N”,即“主播讲解+漫画、动漫、图文、情景短剧等”的模式,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纪法知识,为干部职工解疑答惑,共同筑牢廉洁防线。

    岗位就是责任,权力就是约束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,是公权非私权,任何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。本期《“清润水环”纪法课堂》(第8期)讲述的是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为“以次充好”的垃圾运输公司大开方便之门,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,相关人员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(情节虚构,仅供警示)。

    纪法解析

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 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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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   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开除:

  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;(二)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期超过三年的;(三)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
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岗位看似平凡,却如同企业的“安全阀”与“计量秤”,一旦出现监管漏洞,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“突破口”,让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。案中的几名国企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在垃圾质检、垃圾吊操作、门岗过磅等关键环节,通过帮助垃圾运输公司掺杂工业废弃物来谋取私利。这种“各环节失守”的乱象,不仅破坏了垃圾处理规范化秩序,更直接损害了企业利益。随着调查的深入,这起利益输送案件的真相被彻底揭开,相关涉事人员都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为自己的贪婪与失职付出了沉重代价。

    集团各级企业要汲取案件中的经验教训,深刻认识到关键岗位风险防控的重要性,针对重点领域、关键环节,建立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措施,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。要常态化开展党纪法规学习教育,在潜移默化中树牢底线思维,让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既把心用到了谋事干事上,又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,心无旁骛干事业而不逾矩,用使命担当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。

    发布于:北京市